一、服务承诺制是指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分工和职能要求,针对本单位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期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落实的制度。
二、本制度实施范围为本局机关各处室、窗口全体工作人员。
三、服务承诺要求。
(一)微笑服务。面对服务对象面带微笑,杜绝生、冷、硬。
(二)先时服务。提前10分钟到岗,上班前做好内务,不占用服务对象办理事务时间。提前到岗的时间段,有服务对象前来办事,按首问负责制的要求,立即进入状态。
(三)延时服务。到下班时间,如有服务对象事务未办理完毕,延时下班直到服务完毕。
(四)加时服务。窗口工作日午间及双休日不休息,方便群众办事。
(五)限时服务。所有办件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预约服务。工作日接受双休日办事预约,更好地满足社会和公众个性化服务需要。
(七)廉洁服务。规范自身行为,不接受服务对象宴请、礼品、礼金,严格执行“八个禁止”“52个不准”。
(八)重大项目建立“绿色通道”。对省市重点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等,做好涉及本部门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限时提效,确保项目得到快速推进。
(九)对其他因客观原因造成单位或群众需急办的事项,依法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解决单位或群众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