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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22 字体:[ ]

许可事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一、申报材料: 

1.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基本信息;

2. 需要使用的气象资料原始记录、自记记录纸质或、电子文件;

3. 气象资料的来源(证明文件);

4. 气象探测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说明;

5. 获取资料的气象仪器检定证明复印件;

6. 气象探测环境、探测时次和探测规程的文字说明(盖章);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二、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

2.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3.《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4.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5.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80项

三、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四、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59000995

七、投诉电话:55080631

 

附件: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基本信息

行政许可: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